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09-27 访问次数: 1835

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JXAUA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在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由符合本章程要求、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宗旨的江西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农业大学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官方网站为:www.jxau.edu.cn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江西农业大学行政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校友服务、为学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学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学校的发展多做贡献;

(四)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五)编辑、印刷校友会内部交流刊物;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七)促进各地校友会的建立。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团体会员指各地方及行业或专业校友会、经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备案成立的校友组织。

(二)个人会员系指:

1、江西农业大学[包括国立中正大学农学院、南昌大学农学院(含江西农业专科学校)、江西农学院(含江西兽医专科学校和南昌农业专科学校)、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含1958年前的南昌林校、赣州林校)]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来华留学生以及曾经在江西农业大学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2、在江西农业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江西农业大学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4、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5、非本校友会会员但对江西农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和带来较大影响的社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由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下发同意函。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与资料;

(五)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多渠道筹措经费;

(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七)积极促进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及会员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会员及校友组织不得以江西农业大学校友会或各分会的名义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校友会或校友联名推荐,每个团体会员推荐1-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挂靠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地市或片区可设立分支机构(即分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由所辖区域的校友代表会推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理事会确定并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学校拨款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委托江西农业大学财务处代管,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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